所在位置: 首页 > 智库成果

工信安全智库:《欧盟<数字市场法案><数字服务法案>的影响、趋势和建议》

时间:2021-05-20

       5月20日,第十三场“工信安全智库”系列报告在线发布活动——成功举办。信息政策所数字经济研究是工程师路广通发布了《欧盟<数字市场法案><数字服务法案>的影响、趋势和建议》瞭望报告。

       报告介绍,欧盟委员会2020年12月提出《数字服务法案》和《数字市场法案》,被视作全球最严格的科技企业监管规则。其中,《数字服务法案》侧重解决数字平台企业线上服务的合规问题,将企业分为四个层次,分别为其规定了程度不同的义务。这些义务中,“算法公开”规则尤其具有创新性。《数字市场法案》侧重解决平台企业与平台上经营者的公平竞争问题,将达到一定业务规模的极少数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认定为“守门人”,对其适用最严格的竞争监管规则。这些规则中,“自我优待”“强制兼容”最具有代表性。“两法案”为违规企业设定了空前的处罚力度,甚至赋予欧盟委员会在特定条件下拆分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的权力。

       报告认为,“两法案”的提出有其特殊的背景,主要包括经济、政治、立法三个方面。在经济层面,欧盟内部缺少全球领先的数字平台企业,渴望通过加强平台监管,限制境外科技巨头在欧的业务扩张,提升其合规成本,降低其对欧洲本土企业的竞争优势。在政治层面,欧盟委员会高度重视数字平台监管,以数字经济为本届欧委会任期内的核心事项,以数字平台监管牵引数字经济战略全局,并将此作为应对民粹主义的手段。在立法层面,欧盟近年来在数字经济领域频频出台新规,但不同的规则有待整合,也需要进一步提升其执行力、威慑力和规格。

       报告提出,从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潜在影响上看,根据欧盟的“一般立法程序”,“两法案”的正式实施尚需时日,可能面临美国科技企业的游说集团和波兰、匈牙利等部分中东欧成员国的掣肘。表面上看,“两法案”可能像数字税、GDPR等一样,对美欧关系造成负面影响,但其负面影响将十分有限。然而,“两法案”中的创新性规定仍有可能在未来数年内表现出“外部性”,逐渐发展为全球规则。对我而言,需要警惕中资企业受到“两法案”的波及。

       报告建议,我国可借鉴“两法案”中关于“算法公开”、“自我优待”等的创新规则,加强平台经济监管,强化反垄断、反不正当竞争,防范资本无序扩张。尤其是可酌情借鉴《数字市场法案》中的“守门人”规则,用以认定我国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》中提出的“必需设施”,对发展阶段、行业影响不同的平台企业开展差异化监管。另外,也应积极借助中欧数字领域高层对话,避免我国企业被“两法案”过度波及,鼓励中欧企业相互持股,并提升我国在数字经济国际规则中的话语权。


  来源:信息政策所